查看原文
其他

为他人虚开“变票”逃避消费税,应判虚开还是逃税?

明税
2024-08-28
关于我们ID:minterpku

成立8年来,明税累计为1000余家企业及高净值个人提供涉税法律服务,行业涉及高新科技、金融、影视、房地产、教育等多个领域。


案情简介
2015年5、6月份,杨小勇使用严某和刘园的身份信息分别注册成立了亳州市苇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苇圣公司)和亳州市地风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风升公司)并实际经营。
2015年7月至10月间,该两公司在未实际经营沥青、燃料油的情况下,采取虚构货物交易、变更货物品名的方式,从上游企业山东龙勤化工公司(以下简称龙勤化工公司)、江苏艾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卡公司)、泰州申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同公司)、泰州市龙勤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勤物流公司)、泰州凯世通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世通公司)、大连海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益公司)等公司获取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下游企业上海佳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玺公司)、上海天勤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勤公司)、淄博龙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诚公司)、泰州中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吉公司)等公司开具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牟取利益。
杨小勇实际控制的苇圣公司和地风升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826份,价税合计10829.830142万元,虚开税款合计1573.5650599万元,致使消费税偷逃4223.1248724万元,从中获利117.628499万元。
法院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杨小勇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其所欠税款由税务部门依法追缴。
要点提示
本案中,杨小勇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模式为:杨小勇以其实际经营的苇圣公司和地风升公司与上、下游公司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从上游公司取得虚假开具的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变票”向下游公司虚假开具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杨小勇从“变票”行为中收取“好处费”,下游公司实现从生产燃料油公司“转变”为流通燃料油公司的目的,从而逃避缴纳消费税,经核算,上述“变票”行为致使消费税偷逃4223.1248724万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我国税制改革、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制度之后出现的新型经济犯罪。与普通发票相比,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具有记载经营活动的功能,更具有凭票依法抵扣税款的功能。刑法之所以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规定为犯罪,即在于国家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以后,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抵扣税款的功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套取国家税款。该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更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虽然刑法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采用的是简单罪状描述,但构成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更符合立法时立法者对本罪的认知,也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就本案而言,杨小勇的“变票”行为有通过虚构交易环节,且在虚构的交易环节中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抵扣的行为。但杨小勇通过“变票”向下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是为了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从国家骗取税款,而是为了帮助下游公司从生产燃料油公司“转变”为流通燃料油公司,进而逃避缴纳消费税,即上述虚构交易环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变票”的行为,都是最终实现逃避缴纳消费税的手段。下游公司从杨小勇公司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因其抵扣的税款是其在上一交易环节所缴纳的增值税,因此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整个流转线条上不存在增值税被骗的结果,即国家税款实质上没有被骗取。因此,杨小勇虽然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其主观上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国家税款被骗取,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公诉机关指控杨小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予支持。
杨小勇主观上是为了帮助下游公司逃避缴纳消费税,客观上实施了虚构货物交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变票”等欺骗手段,致使纳消费税偷逃4223.1248724万元。因杨小勇实际控制的苇圣公司和地风升公司均是“空壳”公司,不具有实际补缴偷逃税款的能力。在案的亳州市国家税务局调查报告证实地风升公司2015年9-10月正常纳税申报,缴纳增值税5.573329万元,苇圣公司2015年7-10月正常纳税申报,缴纳增值税4.860345万元,杨小勇的行为致使消费税偷逃达4223.1248724万元,已远超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符合逃税罪的构成要件,应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版权说明

本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明税整理转载,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猜你想看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明税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